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一)鼓励利用网络实现创业就业。
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失地农民、城市困难人员、残疾人等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办网店。实行“网店实名制”模式,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二)放宽名称字号及行业用语的限制。
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等个性化词语作为名称字号,允许使用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对申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进行登记;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积极引导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支持经营范围表述多样化。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根据其具体经营项目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外,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申请核定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经营范围表述。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的,网上经营项目在其营业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内,但未标明网上经营的,无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网上经营项目超出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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