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建煤炭电子交易系统 控制价格行骗

刘某等人建立煤炭电子现货交易系统,控制价格走势,以小额赢利为诱饵,诈骗大量钱财。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刘某等人一审均被认定犯诈骗罪,分别获刑。

刘某等人建立煤炭电子现货交易系统,控制价格走势,以小额赢利为诱饵,诈骗大量钱财。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刘某等人一审均被认定犯诈骗罪,分别获刑。

据了解,这是沈阳首例以这种方式诈骗钱财的案例。

以小额盈利为诱饵

刘某、宋某、王某三人都曾是辽宁某电子商务公司实际经营人;盛某是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巫某、李某是该公司经理,贾某、胡某、柏某、谢某、陈某是该公司业务员;唐某、谭某、朱某三人都是深圳公司的二级代理。

2012年6月至9月,刘某、宋某、王某经预谋在沈阳市于洪区某小区,利用东阿县聚鑫煤炭有限公司名义,建立“聚鑫煤炭网”煤炭电子现货交易系统,指使杨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控制该交易系统的煤炭电子现货价格走势,并通过代理商诱使被害人注册“聚鑫煤炭网”交易帐户并注入资金,指导被害人进行电子现货交易,先以小额赢利为诱饵,当被害人大量购买时,使用与实际走势相反的信息指导被害人进行操作,致被害人账户内的亏损资金通过E商贸通(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东阿县聚鑫煤炭有限公司账户内,骗取焦某等35人共计人民币325万余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刘某、宋某、王某成立辽宁某电子商务公司并建立“聚亿鑫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系统,指使杨某等四人控制该交易系统的煤炭电子现货价格走势,通过代理商盛某、李某、巫某等人诱使被害人注册“聚亿鑫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账户并注入资金,指导被害人进行电子现货交易,先以小额赢利为诱饵,当被害人大量购买时,使用与实际走势相反的信息指导被害人进行操作,致被害人账户内的亏损资金通过国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辽宁某电子商务公司账户内。

按比例分配利益

2013年11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2014年5月,检察机关又补充起诉。

据刘某交代,东阿聚鑫煤炭有限公司是他山东老乡田某的,对方做正常煤炭交易。他和宋某、王某共同出资,利益平均分配。

客户的损失额就是他们的收益,先期经营聚鑫公司时,他们和代理商的利益分配是:代理商拿走80%,他们公司拿20%。他们三人除去费用,一共分得60万元。

他们三人研究建立一个内部使用的客户摊位号,不挂靠代理商,用这个摊位号内的资金进行网上平台交易,与别的客户产生对冲交易,也可以自己交易,从而操纵电子现货价格骗取客户的钱。

这个摊位号的钱是虚拟资金,不需要往里面注入现金,他们控制虚拟资金随意放大到很多倍,从而操纵电子现货的价格走势。客户都是到公司系统交易平台上进行投机的,他们一般都会让客户先盈利一点,使客户相信公司的平台能赚钱。

代理商通过公司的网站下载的行情软件和交易软件能看到客户注资和资金损失情况,这样和他们分取客户损失资金的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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