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依法设立的,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有序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易平台,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是指通过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以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以实物商品、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对象为标的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经依法设立或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交易标的物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动。
第三条 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行业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商品现货市场的设立、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三)监督和管理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行为;
(四)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单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切实做好统计分析、风险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慎经营管理,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 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促进本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目的,开发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比较优势的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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