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于联合发布了《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就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用法、用途、管理、审核等方面做出规范性的认定,并利用专项资金的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倡导该地区金融要素市场的良性发展。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和人才集聚发展,完善金融业态量能层级,鼓励金融机构投融资,发挥金融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参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和青岛市级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主要用于全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事后奖励或补助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金融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区金融管理部门负责金融机构、投融资额、交易平台和上市挂牌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为金融机构集聚、金融机构投融资、交易平台建设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金融机构集聚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
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银行总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设立的证券公司青岛分公司、基金公司青岛分公司、期货公司青岛分公司、信托公司青岛分公司,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各商业银行新设的黄岛分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对青岛市外新迁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机构等法人机构和业务总部,按照新设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对新设和新迁入的专营海洋经济特色的金融机构,对应补贴标准上浮20%。
(七)对新引进的财富管理机构是中国独立财富管理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且理财总额在50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八)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或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贴,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九)对以区内涉海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补贴标准上浮20%。
(十)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1亿元。
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 1%的补贴。
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 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 5000 万元。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 500 万元。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十一)对引进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二)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落户区政府划定的金融中心的,补贴标准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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