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青岛某贵金属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贵金属公司)与青岛某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订《109号合作协议书》,成为交易中心的综合类会员单位,获得开展交易中心上市产品现货交收交易业务的权利。双方以交易服务费分成方式实现收益。
签约当日,贵金属公司向交易中心交纳软件使用费12万元及年管理费3万元,开始使用其MT4交易软件进行经营。
当年12月24日,双方在原协议基础上签订《附加协议》,约定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如贵金属公司的成交量达到3万手,则交易中心退还其12万元软件使用费及3万元管理费。
2014年6月底,交易中心决定将原先的MT4交易软件升级为新的另外某软件609号平台,会员单位可免费使用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为此,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609号合同书》,约定贵金属公司自2014年7月1日开始升级MT4软件,至2014年7月20日前将所有客户的软件都更新为新软件。
然而不久后,贵金属公司突然一纸诉状将交易中心告上法庭,原因是更换新软件期间因公司许多大客户未平仓,不愿意接受新软件平台,客户纷纷离开公司损失严重,无法在约定期间内完成3万手成交量。眼见10多万元的软件使用费和管理费退还无望,贵金属公司决定通过诉讼向交易中心要回这笔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软件使用费6万元、管理费15000元、违约金及实际损失55000元,共计13万元。
庭审中,贵金属公司诉称,交易中心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将在MT4软件平台上的所有客户平仓,并下载最新的软件建仓,导致其损失很多客户,无法完成3万手成交量的费用返还条件。基于《109号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MT4软件仅使用了半年时间,因此,要求交易中心返还半年使用费6万元。
而交易中心认为,其更换新软件已提前通知包括贵金属公司在内的所有会员单位,并预留了15天以上的预备期,充分保障了对方的权利,同时已书面告知新软件的优越性,诚实信用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最终,经过审理,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交易中心一次性向原告贵金属公司返还管理费10315元;驳回贵金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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