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布了关于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佳)涉嫌非法集资案参与人信息核查登记的公告。公告原文如下:
一、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对黄金佳有投资行为的集资参与人员,定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集中开展核查登记工作。
二、 当事人及代理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的携带其他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人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已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经公正的继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流水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 在2014年12月至今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并提交第二项相关复印件的人员不用再次提交,但需到原登记机关进行重新填表登记。
在沧州市区的宏宇城店、万泰阳光店、解放中路店及黄金佳沧州分公司的集资人员登记地点为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地点为沧州市公安局东配楼培训中心),在其他网点参与投资的人员登记地点为集资参与人办理黄金佳产品合同并付款的营业网点所在的县市区经侦部门。
四、 本次登记是以后返款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本次登记信息一定要清晰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填报登记。
填表特别注意:1、集资群众提供的银行卡开户行要填写具体到具体网点(不清楚的要到银行开卡网点咨询问明),银行卡号要与合同登记姓名一致,(部分群众投资时使用的是他人银行卡,本次登记要求统一)。
2、投资网点要填写办理业务时付款的网点(有部分群众实际付款网点与合同章的网点不一致)。
3、如存在中立仓等产品滚动入金出金的情况无法计算协议金额的,登记表格中协议金额项可不填,但要在备注栏内注明滚动出金入金无法计算协议金额。
4、中立仓等产品存在滚动入金出金情况的在初始投入本金金额项填写累计入金金额。 5、投资群众只能登记一次不得在公安机关不同地点重复登记。
五、公安机关正在对收到重复打款人员进行核实,根据上级要求收到重复打款的人员尚未向公安机关退交的,在公告期间要及时主动到公安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退款,故意隐瞒拒不退交的一经核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群众关心案件进度及资金清退问题,可到政府信访接待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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