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交汇多项违规行为致客户亏损严重

农交汇分析师瞎指挥导致受害人严重亏损,分析师是否具备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六条相关规定,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现货从业人员,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我是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客户。

2014年4月以来,我多次举报河北农交汇违非法提供行情、操纵现货导致我损失惨重一事。

1. 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农交汇)是否具备现货交易资质?监管方和批准方是哪个部门?

河北省工商部门批准的是电子商务,而本人参与的、由该公司提供、在农产品分平台的“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服务有连续交易、标准化合约、撮合成交、保证金交易等特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颁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中对“现货交易”的定义。

而该服务中可在日内订立、对冲终结合约的特点也违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关于“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的要求。

因此,该公司经营的“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不属于商务部规定的“农产品现货电子商务”,涉嫌超范围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因此,我要求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从事的“农产品电子现货”交易本质,并冻结其公司账户。

2.农交汇农产品分平台操作皇冠梨等品种涉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情形。该平台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违背了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存在做市商方式。

3.农交汇分析师瞎指挥导致受害人严重亏损,分析师是否具备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六条相关规定,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现货从业人员,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并按该法十五条退赔返还受损者财产、赔偿其交易损失。如果业务员被“开除”或“离职”,可视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代理商、平台作为受益人,须按该法二十五条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农交汇全国火热招商,通过高额返佣开发代理商和居间商,发代理商和居间商使用不当营销手段电话欺骗,甚至不签有效协议直接上网开户交易(本人未签署任何交易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

受害人和代理商、业务员没有签署效协议,通过建设银行E商贸捆绑账户划钱、下载平台客户端软件上网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六、八、十三、十七条相关要求,应判定受害人与代理商的交易协议不符合有效电子签名诸要件,因此代理商所谓的代理开户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纯属越权代理,交易行为无效。

5.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商务部等三部委2013年11月颁发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河北农产品交易中心涉及上述政策不支持可以“买空卖空”等违法行为。

7.农交汇分析师、业务员在营销时故意夸大盈利记录和可能性、进行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在受害人交易中一直提供行情瞎指挥造成了受害人的重大损失,却仍能使自己获利(手续费);得利行为是建立在受害人的亏损上(且未将上述事实的可能性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指出),危害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危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农交汇严重违反了 “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行为。在给有关部门举报的同时,受害人要求农交汇还一个公道,多次向农交汇反映居然不受理,还宣称随便怎么做都行,反正他们是有批文的。

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对农产品现货市场的整治,正在审核、核实相关市场的运营情况,在此大环境之下,本人再次恳请领导关注此事,督促农交汇正视问题,不推卸责任,退还我全部损失。

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对此类超范围打擦边球经营现货的市场进行严格审查,加强管理,净化现货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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