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宗商品领域,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38号文”与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37号文”便是现货维权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国发38号文”全称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其中明确表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
可以说,《决定》符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精神,且抓住了当年猖獗一时的各类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的“命门”,一时间,“业内”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可在2009年7月,以37号为编码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却令事情发生了峰回路转的变化。
原因在于,该文又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处置,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规范的要切实规范。对确有必要保留的,要按照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
这实际上是给各类地方现货交易平台留下了继续经营的“口子”,也是各类本该关闭地方商品交易场所起死回生的“灵符”,更是后面数年里,地方商品交易场所大量涌现,大批客户在此类缺乏资质、监管不力的商品金融业务中大亏血本的直接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出自同一机构不同部分,精神前后打架的“文件”呢?
根源还在于,19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引入并没有屏除本土律令法系残余中“服务长官意志”的立法精神。相反,正是双重法系的客观存在,为利益集团有意制造混乱、混淆是非、上下其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
要知道,“人民共和国”各类公权力机构的“办公厅(室)”与唐之中书省、明之内阁、清之军机处并无本质不同,最多也是在参谋提议部门外增加了后勤支持的业务,且在表面将自身打扮得更像“后勤部”、“勤杂科”。
可在实际中,因其服务对象更为直接指向部门主管而不需通过诸如《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正常的组织、决策、立法程序制定政令,故其“发文”更多地成为了主要领导意志的传声筒和各种有需人士任意裁剪的挡箭牌。
因此,本着“恶法亦法”的精神,在没有凑足相当的资源从立法层面改变现状的当下,以“国办[2012]37号文”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及时掌握市场动向,做好信访投诉受理和处置工作。
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严肃查处挪用客户资金、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恳请各地(特别是省级)金融办解决现货非交易风险受损投资者维权难问题,只能是“次优解”,也请投资者谨以“死马当做活马医”的精神,走走程序和过场而不要抱有过高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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