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货交易市场,其应该遵循的政策及法规有《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务部令[201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38 号)。
作为清理整顿的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明确界定了不合格现货交易市场的标准,现引用如下: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以上六个特征是衡量一个现货市场是否合规的政策依据,现在有些市场在清理整顿侥幸过关后,死灰复燃,继续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持续挂牌交易”等违规方式运作。
一旦有人举报,这样的交易市场将面临整顿、取消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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