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融局今日发布《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8月13日前收集公众意见。
办法中提到广州市新设场外交易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规范,并设立广州场外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作为广州场外交易场所的行业自律组织。
有金融圈内人士向南都记者分析该意见稿称,“准入和清算是核心”。从该意见稿规定来看,针对行业内不甚规范的黄金白银交易平台应能起到约束作用。
在准入制度方面,规定在广州新设场外交易场所应具备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应实缴且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低于50%、场外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为法人机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的通知》(粤金函〔2013〕4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场外市场交易场所(以下简称场外交易场所),是指在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场外衍生品、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是指以商品实物、仓单、价格指数等为基础资产,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的非标准化合约,如中远期、互换、场外期权等,但不包括期货和场内期权;权益类产品是指产权、私募股权、私募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三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运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努力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 市金融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我市场外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和监管工作,指导场外交易场所做好资金托管、统一清算、风险控制,推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场外交易场所设立
第五条 在我市新设场外交易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外交易场所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应实缴且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低于50%;
(二)场外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为法人机构,具有相关行业背景,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三)场外交易场所的所有发起人应遵纪守法;
(四)场外交易场所至少具有3名满足以下条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1.从事金融、法律、财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2.最近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3.熟悉掌握与场外交易场所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六条 申请设立场外交易场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
(四)发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简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规章制度,包括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品种清单、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托管制度、结算清算制度、仓储管理制度、服务准则、内部管理制度、内控制度、风险防范预案、会员管理办法等;
(七)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八)省、市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设立场外交易场所,由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市金融局审核后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主发起人取得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设立文件后,在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范围可为“开展场外市场交易场所业务(具体以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 场外交易所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期限、股东名称、经营范围、章程、董事、监事、经理等发生变更,以及申请清算组备案、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工商局应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市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发送至市金融局。
场外交易场所在停业、解散、破产前,应妥善处理交易资金和其他资产,了结相关交易,做好善后工作,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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