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全文共11章50条,涵盖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认定、交易资金管理、商品交收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交易商管理、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公布及保密、信息报送与公示等具体业务内容。以下为规则全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中(沪)自贸管[2014]2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规范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创新,合理控制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专项管理办法,交易相关主体从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
第四条 市场发起人应在所从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业务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市场经营者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应与交易商品所处行业经济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及服务可满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市场业务经营需要;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风险处置机制。
第五条 市场的交易品种由市场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出。在市场内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为跨境特征突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
第六条 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为:
(一)大宗保税实物商品;
(二)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仓单;
(三)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四)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七条 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八条 市场的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价”。市场的所有交易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计价单位为元。美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交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
第九条 在市场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可选择以全额付款或交纳履约担保的形式订立交易合同。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时间、挂牌方式、最短连续交易间隔、交易履约担保及交纳时间、成交规则、成交签约流程、交易手续费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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