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洗钱风险特征,归纳反洗钱工作的难点,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发展现状
2012年以后,随着网上购物占据传统商务的半壁江山,包括移动支付在内的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平台、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都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并将其提升为企业的发展战略,互联网金融正成为企业抢占未来金融业制高点的关键。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分类:
(1)金融电子化。
2013年我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突破40万亿元,占全年股票、基金总交易量的比重超过90%,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超1 200万户。2014年二季度我国网上银行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82.7万亿元,环比增长8.7%,同比增长27.8%。
(2)互联网支付
近两年来,互联网支付平台业务规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势头,截至2013年底,获得支付牌照企业达到250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 729.8亿,同比增长46.8%。
(3)互联网融资
目前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电商平台均涉足小额贷款行业。2014年1-8月,我国网贷行业成交量约为1 253.35亿元,贷款余额约达580.9亿元.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4)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
从季度数据来看,2014年Q2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2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增速较上季度均有提升,企业间电子商务仍占主导地位。
(5)虚拟货币。
目前Q币、泡币、U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天堂币,、集分宝等虚拟货币的使用已经超出了游戏兑换币的范畴,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实物、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甚至有很多专门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的网站,使虚拟货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流通的等价交换单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类似于代金券。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潜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业务潜在的洗钱风险
1.网上银行洗钱。
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交易是通过对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短信验证码等电子方式来认证交易双方身份,具有虚拟性、迅捷性、保密性、国际性等特点,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活动提供了更快、更隐蔽、更难追踪的新手段。
2.互联网支付洗钱。
据统计,目前通过开设“××购物网”、“××财富网”等虚假传销网站,作为网络交易支付平台,在全国发展代理商并吸引广大会员投资,而没有实际的贸易或服务,是利用支付洗钱的主要形式。
3.网络借贷洗钱。
通过P2P等网络借贷平台洗钱者可以冒用他人身份资料,注册不同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发布虚假借贷款需求,高息骗取贷款人巨额资金或将非法所得通过平台放款获取本息实现黑钱“洗白”。
4.网络保险洗钱。
常见的洗钱案例是将企业公款“洗”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小金库”,洗钱者投保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利用期限短\低成本、在线支付、非面对面交易等特点,在较短时间内以最小成本完成洗钱,同时也增加保险机构、网销平台以及监管部门确认客户真实身份的难度,无法追踪保费的真实来源。
5.网络窃取洗钱。
此类洗钱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互联网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账户信息资料,并通过偷换客户印签或伪造支票等手段,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或转移他人账户资金。
6.网络赌博洗钱。
据统计,每年犯罪分子利用全世界数以千计的赌博网站成功洗掉有黑钱大约在6 000亿-15 000亿美元之间。
境外网络赌博每年抽走我国上千亿资金,而世界杯期间全球博彩公司的赌球金额达到上百亿欧元,其中超过60%的增量赌资来自中国内地和东南亚。。
7.网络诈骗洗钱。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网路诈骗案件来看,典型的网络诈骗手法主要包括虚假金融机构网站诈骗、冒网络购物诈骗、就业招聘诈骗、购买网游装备诈骗、虚假中奖诈骗;炒股暴富诈骗私募基金诈骗等
8. 网络传销洗钱。
前网络传销主过网络购物、付费广告点击、网络游戏等载体发展下线:一是打着“点广告、有钱赚”的旗号,变相收取入门费、分级计酬等手段,层层发展传销下线;
二是会员游戏充值,游戏赚取可兑换现金的虚拟货币;
三是打着“网络团购”、“网络加盟”等幌子,拉人头人会发展下线;
四是借助网络在线激活功能,披着“金钱游戏”、“馈赠互助”的外衣,属于新兴招募式网络传销。
(二)互联网金融洗钱的主要特征
1.交易主体的虚假性。
主要体现在账户所有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受益人利用伪造、编造或者借用的身份证件开户及办理网上银行、投保等业务。
2.交易行为的隐蔽性。
互联网金融交易是一种虚拟性环境,可谓无影无形,常见的签名、传票、影像等物理痕迹已经不复存在,根本无法了解一笔交易之后的具体细节。认“证”不认人的加密技术一方面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为客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交易者和资金的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即使监控到,也很难根据截获到的数据流,查找到真正的洗钱者。
3.交易行为的快捷性。
洗钱者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即时快速的特点,可以略去大量的烦琐的中间程序,在一天之内完成无数次的资金转移,使得其相对于传统洗钱所用时间大大缩短,黑钱变白钱的速度大大加快。
4.交易行为的开放性。
传统的金融柜面业务,由于网点营业时间有始有终,使得客户服务在时间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非柜台交易,在交易时间上摆脱了这种束缚,尤其是7×24小时全天候的不间断服务,使得非法交易行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5.交易行为的跨区域性。
网络的无国界性,一方面使洗钱犯罪的跨国性、超地域性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也使洗钱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6.交易行为的关联性。
参与洗钱活动的主体中,个人职业收入不高,公司注册资金很少,而账务往来涉及金额或累计金额却非常巨大,往往有超出业务能力范围的交易活动,通常其作为第三方为犯罪分子进行非法活动提供支付资金或者将犯罪分子的非法收益进行清洗,虽百般抵顶各项费用、款项,仍难掩犯罪行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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