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整顿内容
(一)清理整顿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我市境内从事各类证券交易、金融产品交易、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
(二)交易行为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三)交易场所
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经省金融办批准备案。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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