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宗商品行业自律,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商业道德,维护行业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青岛市大宗商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系指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交易对象为实物或以实物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交易方式为协议或单向竞价交易,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和设施的市场。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大宗商品行业是指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相关业务,及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仓储服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之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的所有会员。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维护青岛市大宗商品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相关业务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勤勉尽责,进行公平竞争,致力于不断提高商业道德和服务水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系统的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职业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树立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准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客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背信、欺诈(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夸大收益、违规开户、诱导交易、代客操盘)等禁止行为,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配合有权机关进行调查的除外)。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维护正常行业秩序,禁止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手段、或诋毁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业务规则体系与内控制度,规范货物交收方式及流程,提高市场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大宗商品交易监管和服务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保障交易的合法有序进行。严禁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破坏或影响市场安全运行或市场秩序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银行第三方存管的资金结算制度及政府审计监管制度,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会员单位网站、协会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充分地披露市场经营情况、异常交易风险、交易制度及业务规则的重大变更,保障客户和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商品交易的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发展,秉承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珍惜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会员共同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大宗商品现代流通科研、服务等领域的协作,研究探讨大宗商品现代流通的发展战略,对大宗商品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共同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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