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矿业跨界“收购”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到“露水情缘”破灭后的匆匆分手,之所以引起市场广泛瞩目,在笔者看来,盖因崛起于草泽之间、兴起于倏忽之时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争议不断、是非不绝,早已承载太多金融之外的法律、社会符号。尤其是形形色色羞羞答答打着语焉不详的“做市商”旗号在市场上攻城略地的大宗商品场外交易平台,更是相当多争议的策源之地、纷争之基。
众所周知,“做市商”(MARKET MAKER)作为与单纯委托制金融经纪商同样古老的市场主体,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存在数百年之久,其本质在于,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金融产品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报出某些特定投资品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交易请求,然后在接收完投资者的委托单据后,再自行决定是否将多空辂差后剩余的净头寸向场内其他交易对手报出,以对冲风险或获得收益。
数百年的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有了做市商通过不断地接受公众投资者中小订单和资金,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活跃市场行情,才有了场内市场标准单据的连续、平稳交易,做市商的存在,降低了市场门槛,也促进了普惠金融的产生和发展。美国NASDQ的成功,正是场外交易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亦是中国“新三板”及其前身从上世纪90年代便一直在仿效的制度。
然而,目前中国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大宗商品做市商”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争议。自2011年起,便不断有媒体披露,这些上市“白银”、“黄金”、“石油”、“铜”等国际活跃期货品种的“交易所”、“交易中心”就普遍没有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获得国务院期货监管部门认可,同时在经纪商管理上还存在诸多漏洞。
例如放任经纪商雇佣无证上岗人员以夸大宣传、保证收益、提供非专业“指导”等手段导致了大量客户亏损。更令人痛心的是,这些平台几乎都未将其客户头寸向场内市场对冲,而是组织客户和经纪商乃至平台自身进行对赌,有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嫌疑。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国内大宗商品场外交易以其交易时间长,引用外部价格的投资品资料相对透明、交易方式简便等特征吸引到大量投资者参与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其具备的巨大生命力。
但是,鉴于这些年来兴起的此类交易场所几乎都非专业人士所办,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加之“对赌”式交易规则决定了客户和经营方是互为交易对手的利益对立关系,而大量此类经纪商、平台皆无足量净资产和海量客户资金充当对垒主体,故一些居心不良者或利用系统“故障”或雇请非专业人员命令客户执行错误指令以促使后者亏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意。
这也是今夏以来,证监会、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屡发通告,要求各地严查大宗商品现货平台涉嫌非法期货问题的根本原因。事实上,自今年国庆前后,已有多个知名商品场外交易平台停业整顿,许多经纪商纷纷关、停、并、转,一直畸形发展、屡禁不止的场外商品交易正在进入不折不扣的寒冬。
清查整顿、一关了之真能解决商品场外交易乱象吗?笔者觉得,与其“堵漏”,不如“疏导”。对于场外商品交易应该承认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积极作用、摒弃前些年个别经营主体不当操作带来的社会负面观感。
而在规范场外商品交易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降低场外交易成本、降低各合约的财务杠杆、进一步切分场外合约规模,让更多小额投资者也能参与上述市场;其次,将一些实力强、口碑佳的平台转入银行业商事主体,对于缓解平台的生存危机、阻止经纪商“宰杀”客户意义重大,也可降低银行付息压力,开辟崭新利源;第三,利用银行业专业人士集中的优势,提高商品场外交易平台服务能力和合规、服务能力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最后,正规期货交易所也应上市热门场外商品交易品种,以令各平台多余的客户头寸能够在场内找到交易对手,从而规避掉平台自身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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