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府财经就《办法》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一、监管体系 《办法》指出,安徽省交易品种。 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设立交易场所注册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商省相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办理意见。 新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退出方案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白银、石油、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