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文支持场外市场 拟设立交易场所清算中心

2015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

现货岛注意到,《意见》共11条,涵盖企业上市、中概股回归、企业并购重组、国有资本证券化、建设场外市场、企业发债、发展各类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

其中在“建设场外市场”方面,《意见》指出,推动建立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直通对接机制,鼓励上市后备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和有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加快设立交易场所清算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债权交易中心等,探索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

以下为《意见》全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九届十四次、十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我省直接融资规模,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企业上市准备工作

根据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类别和战略定位,分类推动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上市;积极推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向创业板转板;创新股权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对于拓展国际化发展空间的企业,推动到合适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要密切跟踪企业首发上市注册制改革进度,利用注册制改革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容的有利时机,推进企业上市或挂牌。

每年筛选一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育和辅导,并进行动态管理。鼓励上市企业建立市值管理及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和职工持股计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将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列为重点客户。

省国土厅对企业上市涉及的募投项目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发改委、国土厅、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支持我省中概股回归

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会同有关证券机构开展我省境外中概股上市情况摸底,了解企业在境外市场融资、估值、交易及企业回归境内市场的意愿。加快研究中概股回归路径和支持政策,引导境外中概股通过在A股直接上市、分拆上市融资等方式有序回归境内市场,提升企业市场估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为企业回归境内上市挂牌提供政策指导与业务咨询服务。

外汇局主动做好中概股回归所涉购付汇管理,根据需要指导银行做好境外退市、注销等相关外汇业务,并支持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后的资金汇出。省国税局、地税局对中概股回归涉及的税收优惠补缴、股权转让征税等问题提供便利;省法制办指导做好中概股回归涉及的法律问题。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地税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外汇局、国税局、法制办

三、加大并购重组力度

各级政府引导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公司,积极主动参与收购兼并,实现资本和资源的快速积累和扩张。对处于成熟期、现金流充裕的公司,通过股权、产权或债权融资等方式开展并购重组,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主业萎靡、经营业绩较差的公司,通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脱胎换骨式并购重组,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鼓励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企业并购重组基金,支持并购重组基金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产业链整合、企业破产重整等。鼓励并购重组基金通过可赎回、可转债、优先股、增资入股、收购股权等方式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流动性支持。鼓励设立另类投资公司,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股权“过桥”。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或转移的,土地使用证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其相关费用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0号)的减免政策执行。

省经信委要会同省发改委、省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并购重组重点项目库,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

鼓励各地通过“三旧改造”“退二进三”以及土地收储等方式,支持企业重组改造,确保企业重组后可持续经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综合授信等方式,加大对并购重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公信力强的资信评级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定价提供服务。

支持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做大做强,分类激活一批业绩较好、业绩一般和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和债券方式进行再融资;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和省发改委、金融办要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对象、盈利要求、资产负债率、发行价格、锁定期、募集资金用途、融资规模等,指导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住建厅、国土厅、国资委、财政厅、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快机构和业务创新

争取尽快设立闽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闽港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业务牌照。争取省内证券、期货、基金类法人机构交叉持牌;支持省内法人证券期货机构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及相互参股等方式,实现多元化经营和差异化发展。

鼓励证券期货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政策,为区内机构和个人双向投资境内外资本市场提供服务;在风险管理可控的情况下,稳步开展做市商股票期权、收益凭证、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业务。依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探索和争取与台湾兴柜建立“闽台通”机制。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办,福州、厦门、平潭自贸片区管委会

五、推进国有资本证券化进程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加快对国有优质资源的整合重组,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平台,通过吸收合并、配股、定向增发、资产置换等方式,注入优质资产,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龙头作用,加大对高成长性企业股权的收购兼并力度,扩大优势产能;对企业破产重整等形成的资产,可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兼并吸收,延伸产业链。积极筛选储备一批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科技含量高但缺乏一定流动性的上下游企业,作为传统行业国有上市公司的并购标的,通过“借壳”或“买壳”尽快进入资本市场。积极推进有预期现金流的国有基础资产证券化,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率。

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引进各种所有制经济,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一批国有企业加快上市进入资本市场。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六、积极建设场外市场

推动建立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直通对接机制,鼓励上市后备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和有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孵化器”作用,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赋予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职能,鼓励省内各类企业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等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创柜板,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柜板挂牌展示;加快设立众筹平台,为大众创业创新提供众筹产品;开展林权、排污权、节能量、碳排放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要素产品交易。

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立专业服务中小台企的股权交易场所,引导各类台资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快设立交易场所清算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债权交易中心等,探索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商局、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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