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北京石油交易所并未取得相关成品油现货交易资格、后台操纵价格、与投资人对赌、引导投资人频繁操作赚取高额手续费等黑幕。
实际上,北京石油交易所并非个案。近日,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多起大宗商品交易投诉。多位投资人通过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等旗下的会员单位进行大宗商品现货投资,短时间内多位投资者出现大额亏损。
大宗商品交易乱象:为何总是短时间巨亏?
据投诉人张先生描述,他本人分别在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辽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旗下的会员单位进行了原油、贵金属等现货投资交易,最终在短时间内亏损超百万。
2015年8月,张先生分别被上述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劝说”进行开户,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课堂的形式,以“指导老师”身份对张先生投资进行指导。其中,张先生向新华大宗账户入金60万元人民币,其客服人员称原油交易可以盈利几倍,在不通知风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课堂和电话中喊单指导,经过频繁的原油交易,短短10天时间,共亏损147649.09元人民币。
同样的情况下,张先生又先后多次向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账户入金,短短一个月亏损311075.00元人民币。 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6日,张先生在东交所的网上交易平台投资现货原油和贵金属,短短22天亏损901247.81元。
张先生认为,上述交易中心利用他本人对现货市场专业知识不足,对其进行诱导开户,通过“指导老师”操控他本人的投资行为,在要求他频繁进行现货原油和贵金属的交易过程中,要求他严格按照“指导老师”的命令操作,何时买入、卖出,以什么点位买入、卖出都要以指令为准,并不断要求增加资金投入,最终导致了巨大亏损。
据张先生介绍,他本人已经向当地商务厅进行维权,商务厅回复称,近期确实收到大量类似的相关投诉,商务厅已经联合其他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进行联合监督。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称,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均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答复函还表示,截至目前,商务部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原油、成品油现货交易经营许可。凡是经过批准的具有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单,均已通过商务部网站进行了信息公开,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信息栏目可以查询。
事实上,早在2015年10月,针对地下炒油乱象,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强调,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听信任何机构的违法违规宣传和诱导,切实注意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沈丹阳还指出,地下炒原油的行为实质是打着现货交易名义进行电子期货交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所的实施意见》和《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认定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新浪金融曝光台近期收到大量与张先生具有相同经历的投资者投诉,而模式大抵相同,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业务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与投资人建立联系,在推介过程中,夸大原油、贵金属等投资的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利用投资人对大宗商品交易缺乏专业知识和短时间内盈利的心理,催促投资者投入资金,投入资金后,通过网络直播以及“指导老师”等方式对投资人投资行为进行“操控”,其交易过程疑似通过对赌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导致投资人损失。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底,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计1021家,同比增长38.2%,实物交易规模超过30万亿元。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流通效率、促进转型升级中有一定作用,其服务领域不断扩大。
但现货交易所虽然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是有部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为了追求赢利,放松了对市场会员的监督管理,降低了对交易者的硬性约束,鼓励投机,造成了市场高成交、低交割,业务员夸大收益以及欺诈行为等问题的层出不穷。
现货、期货交易边界模糊
目前,对现货市场的认识存在误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该以服务大宗商品现货生产及贸易流通为经营目的,然而,由于其采用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使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被很多人称为“准期货”、“类期货”,投资者较难了解到期货市场和电子交易市场的区别,而市场经营者则有可能利用这一误解获取盈利。
根据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
投诉人张先生认为,东交所及其会员单位就是以期货的交易模式诱骗进行现货投资,其交易模式为: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一品种以T+0的形式进行22小时不限次数的连续交易;保证金杠杆交易;通过买卖价格的涨跌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
另一位投诉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的投资人称,其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被老师指导”进行交易后,一次操作、半天之内即亏损40802.64元。该投诉人称,标准化合约T+0、公开集中交易、未来才交付、保证金杠杆交易、对冲交易、交易目的并非实际交付现货而是赚取差价、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进行投资等,这些特征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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