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会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据悉,《条例》共6章58条,分别对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
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3000万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还需具备主要出资人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同时,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非法集资活动。
根据《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足本管理业务的,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街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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