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温泉
山东省近日刚刚通过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将“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纳入《条例》的监管范围,成为此次立法亮点之一,这也是山东省对金融工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实践。
自200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至今,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已经坎坎坷坷走过了14个年头。笔者结合证券、期货及现货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将现货交易平台的发展历程、交易模式予以整理,对权益类及商品类交易所常见制度问题予以简单梳理,以期对各类交易场所的发展有所借鉴。
一、现货交易场所的发展
1、2002年10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标志着现货交易所进入到了萌芽期。
2、2009年9月28日在天津市揭牌成立,于同年12月18日开业运营的渤海商品交易所,是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的大型现货商品交易所,自此现货交易所进入到了快速发展期。
3、2013年至今,全国现货交易所到了爆炸式的发展阶段,伴随着山东省优越的政策扶持力度,也使得山东省在短时间内聚集了一大批现货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高速发展的背后亦是喜忧参半,一方面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与商品的流转,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的交易场所在合法合规与违法违规的边缘中步履蹒跚。
我国近两年来对文交所、贵金属及原油交易所进行了一系列的清理整顿后,依然阻挡不了现货交易场所的迅猛发展之势与金融创新之路,前述《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明确提出了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势必将各类交易场所的发展推上了一个崭新的高度。
二、交易模式及监管的发展
对于商品交易平台,主管部门最初的意愿为交易场所回归现货交易本身,倾向于无杠杆、低保证金模式下的单向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交易,其主管部门初期主要定为商务部门。
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现实中的现货交易从初期的低杠杆、撮合制的现货大宗交易到OTC做市商模式,再演变至艺术品发售模式,现货行业的主管部门也从商务局渐渐地转变为金融办。
恰恰由于国家管控下的交易模式与现货交易场所的自身的生存本能,在合法合规与违法违规徘徊中导致其缺乏将基本交易信息阳光化与完善公平合理交易构架的动能,内幕交易与操控乱象层出不穷。纵观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至《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可以看到主管部门监管思路由堵至疏、由防到控的思变脉络。
笔者认为监管思路转变同样地也给了现货交易平台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动能与契机,能够清楚认识到自身不足并完成自我制度完善的现货交易场所必定会从激烈地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三、交易场所的制度完善
1、各类交易平台归根到底是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现货经济,密不可分地自然是实体运行中所涉及的仓储、物流、保险、检验、鉴定、保险、知识产权等多环节、多行业的资源整合,法律制度的完备必不可少,从而使已被定性为金融机构的现货交易场所能够真正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2、借鉴证券、期货交易模式与架构原理,但切忌盲目照搬从而导致交易制度存在根本性的构架缺陷,致使因交易制度设计本身所可能产生的长期法律风险。在业务创新方面积极探索具有现货交易特点的交易制度如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
3、完善具有现货交易特点的交易规则、交收规则、结算规则、风险防控制度等多项制度,确保制度的完整性、可持续性及可操作性,制度建设的完备程度为交易场所软实力的体现。
4、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性需要理顺现货交易场所与一、二级会员及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应理顺资方与运营方的关系,建立完善的适当市场参与者准入管理制度。在倡导资金与资源融合的市场竞争中,会员单位的实力及复杂的关联关系考验着每一个交易平台把控风险、利益取舍的法律底线。
综上所述:大力发展各类交易场所服务于实体经济,与之同时又使交易风险可控,是监管部门与市场参与者共同追求的目标。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