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可以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权益类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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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交易场所不得以下行为: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可以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权益类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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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兴,百姓苦;亡,百姓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