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岛讯,近日,广西金融办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重点内容摘抄如下。
《办法》出台依据:国务院38号文、37号文。
监管机构:广西金融办。设区市人民政府遵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
交易场所设立: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监管”原则,按照国务院38号文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设交易所,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且在开业前,应当同时取得国务院清整联办或国务院授权主管机构的书面反馈意见和自治区政府批准。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需设立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交易场所的数量、类型、规模应当与其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监管能力相匹配。
交易场所变更:有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变更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调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等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市监管机构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核准。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董监高、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资金存管银行、变更交易软件系统等行为之一的,报所在地市级监管机构备案。
交易场所终止:因解散、分立、合并、破产而终止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和纠纷,妥善安置客户,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交易场所禁止行为: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合约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不得累计超过200人;
4.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5.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禁止行为:
1.未经客户委托、违背客户意愿、假借客户名义开展交易;
2.与客户对赌;
3.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确认文件;
4.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6.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利用交易软件进行后台操纵;
8.发布对交易品种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交易场所对会员单位的监管:若会员单位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客户损失,交易场所应当协助客户向违法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索赔。
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全区交易场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建立严格的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
此外,《办法》中还有两大亮点值得关注:1、投资者登记、交易和结算等资料至少保留20年;2、交易场所共同发起设立交易商协会,并设立交易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现货岛小编在招聘网站搜索发现,很多交易场所都在招聘“调解专员”一职,可见目前投资者和交易场所的纠纷和冲突已经很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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