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风险排查全覆盖,整治不留死角,针对那些可能存在界定问题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联合下发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工作方案》的七个子项之一(其他子方案分别是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广告等),单独推进。
上述有关跨界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方案提出,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明显具有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除外。
其中对于业务跨省经营的企业,明确由注册地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经营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配合。不跨省的,省级人民政府则需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专项整治情况,督促省金融办(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按照“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省金融办(局)牵头整治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央行支持省金融办(局)开展信息摸查和风险定性工作,对业务难以界定的,要承担牵头责任;银监部门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证监部门牵头整治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监部门牵头整治互联网保险;省工商局牵头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也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配合做好整治共作。
时间安排上,此次整治明确要求2016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排查工作,排查范围为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排查范围还特别提及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排查提醒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
在摸查结束后,上述方案要求在2016年8月前完成界定工作,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7年1月底前完成验收总结。
清理整顿方面,上述方案要求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方案中还特别强调,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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