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岛综合
23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等11个部门出台《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完善行政监管执法联动体系,多角度、多方面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行业良性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提出,金融行业相关经营者(广告主)要对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尤其非金融企业不得自行设计发布含有预期收益、期限等要素的融资类产品广告。同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探索建立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保障金制度,保障金委托第三方银行托管,预防此类广告发布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对于公安部门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
《实施意见》强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投资人,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实施意见》指出,为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从事支付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发布某一类或全部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此前,4月13日,工商总局等17个部委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要求,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包含以下九大类情况:
一是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后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命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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