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自2011年国务院38号文后,基本为每年都有一次大型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基本为自上而下的文件贯穿,落到地方政府后进行全面展开。举例几个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2012年天津、2013年未有文件、2014年全国性交易场所现场检查、2015年大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2016年某市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具体执行文件)。同时各地方政府自2012年就陆续出台省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同时针对一些投诉众多的领域相关部门也成立了白银、原油专项整顿或是专案。
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每年更加的具体,更多的务实,并且也随着各省市自治区的行业协会、清算中心、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逐步解决了部分地区的交易场所审批交易场所泛滥、资金安全、违规交易、客户权益等问题。
从2016年某市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来看,清理整顿的四个重点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在外省市注册但实际运营地在我市的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规开展业务的交易场所。时间节点为9月30日。该地区的2016年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应为全国性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通知下发后,地方执行的工作方案。
2016年的全国性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应为7月左右下发,8月开始地方执行拟定好工作方案进行执行。业内人士透露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行业鼻祖人物“中商系”张庶平参与了2016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文件草拟,作为专家顾问团主要成员,对于该业内人士消息暂时无从证实真伪,但是行业鼻祖人物对于交易场所的思考和思路肯定走在行业发展的前面。
2016年XX市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清理整顿非法交易场所,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合法权益,净化要素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各辖市、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公安、工商、银监、人行、通信管理等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对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确保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稳妥、分类指导。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根据各类交易场所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各类交易场所要全面摸清情况,做好调查分析工作,制订具体解决措施,实行“一案一策”,避免“一刀切”。
(三)规范监管、促进发展。既要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打击违法交易,纠正违规行为,又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促进交易场所依法规范发展。同时积极培育金融要素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指在我市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包括省、市外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清理整顿对象不以交易场所的名称为界定标准,对于名称中虽未使用交易场所字样,但实际上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和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一并列入清理整顿范围。清理整顿对象的具体表现包括:
一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自国发〔2011〕38号文件下发以来,未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批准,在我市擅自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自国发〔2011〕38号文件下发以来,未经省、市金融办批准,市内各类交易场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省、市外交易场所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是在省、市外注册但实际运营地在我市的交易场所。部分交易场所为了逃避监管,采取省、市外注册,市内经营的形式,按照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将该类交易场所列入清理整顿范畴。
四是未经批准违规开展业务的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新增交易品种,未经批准进行股权变更、分立、合并等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甄别阶段。各辖市、区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方位摸底调查,重点摸查其是否依法设立,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是否违反规定等。摸查情况于8月25日前由各辖市、区汇总后报市金融办。
(二)现场检查阶段。各辖市、区根据排查汇总情况,组织金融、工商、公安、商务、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成立检查组,确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实施现场检查。此项工作于9月3日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报送省金融办。
(三)分类处置阶段。市金融办根据各地排查、检查情况开展抽查验收,并对违规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处置,提请省金融办对违规场所进行关闭、整改和规范。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非法经营的交易场所,提请省金融办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此项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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