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芜湖经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查,2013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分别伙同犯罪嫌疑人唐某、潘某某等人多次搭设虚假的“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捏造客户亏损假象,诈骗客户巨额钱财。
犯罪嫌疑人先后在江苏、陕西、安徽等地流窜作案,一旦被当地公安机关发觉即流窜至外省。2013年3月和7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分别伙同犯罪嫌疑人唐某搭设“苏中电子交易平台”,伙同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孙某搭设“陕西华荣电子交易平台”,并通过与“代理商”合作,吸引客户进入平台开户并投入资金,进行类似于期货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冯某等人分别在该平台中担任“操盘手”、“客服”、“技术人员”等职务。
事实上,该两个电子商务平台并未与任何现货、期货市场联网或关联,而是独立存在的,产品价格、走势图均是后台制作、控制产生。吴某、唐某、潘某某等人利用系统权限人为操控走势,造成客户亏损假象,继而将客户资金转出,诈骗客户钱财。同年8月初,吴某又安排唐某和潘某某、孙某、张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资料,注册成立“芜湖海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搭设“海迪农产品交易平台”,通过联系“代理商”,再由“代理商”诱骗受害人在“海迪农产品交易平台”从事农产品现货交易。
陈某某、顾某等人从“代理商”处取得受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后,为受害人开设客户交易账户,并根据平台设定为银行账户绑定一个账户,投入的资金先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进行现货交易时,资金才能进入交易账户。同时,唐某、潘某某、孙某等人也安排“操盘手”用假的身份信息以客户的身份进入平台开设交易账户,注入虚拟资金,再人为调高杠杆比例,使得“操盘手”的可利用资金成百倍增长,在做虚假交易操作时更具有优势。
为了吸引受害人投入更多资金,几名犯罪嫌疑人先利用软件正向操作(与客户的投资方向相同),让受害人盈利,令“代理商”取得受害人信任,继而诱骗受害人加大投入的资金量,随后再指使“操盘手”反向操作,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再通过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将资金转走,进行分赃。
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为了发展客户便利,仿冒安徽省金融办的批文。以上图片为假政府批文。
自今年元月份以来,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已经陆续审查批准逮捕该案犯罪嫌疑人13名,不予批准逮捕1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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