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基本面力场
昨天财经领域的一条大新闻,当属美团因垄断而被罚34.42亿的事儿,具体情况已无需力场君再提了,网上有的是。按说这个处罚金额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尽管明显低于此前对阿里巴巴的182亿元的处罚金额,但是对于2020年净利润只有47亿元的美团,大半年算是白干。
有意思的是,这份处罚是在昨天下午4点半、港股收盘之后发布的,美团的港股股价没有到影响可以理解,但是晚间大洋彼岸开盘之后,美团的ADR也没有受到影响,还一度上涨了超2%;事实上,美团的港股在过去几周里表现都很强劲,相比8月20日的阶段性低点,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已经涨超30%。
力场君并不是在挺美团。相反,关于互联网平台型公司,一直被市场看中进而赋予较高的估值,力场君认为它的投资逻辑主要在三个方面:
1、线上流量有巨大的增长空间;
2、线上获客和商业转化具有低成本优势;
3、未来具有垄断带来超额利润的预期。
但是在目前的产业环境、经济环境乃至政策环境下,至少在美团这家公司身上,力场君看不清上述三个投资逻辑是成立的。
扯远了,还是就事儿论事儿,来聊聊美团被处罚的个案。在浏览网上对美团垄断的口诛笔伐之余,在谴责美团损害公众利益之外,单从这份处罚公告中,力场君倒是看到了一些不一样的内容。比如,在处罚公告中,有关部门的表述语句中包括:
1、关于行业背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不同餐饮经营者及餐饮商品信息展示、推荐及比较服务,并通过配送安排和调度服务,便捷地实现消费者用餐需求。
2、关于行业优势: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面向餐饮需求各异的不特定消费者,可以较大程度拓展餐饮经营者可触达的消费者范围,并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餐饮经营者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
3、关于差异化竞争: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线下餐饮服务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
4、关于市场地位: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高度集中,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
5、关于个体竞争优势: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
6、关于竞争“护城河”: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
嘿,力场君突然发现,这份处罚公告,竟然基本覆盖了SWOT分析的逻辑框架,甚至也可以看作是对个体公司竞争优势全面、权威的解读范本。
咱不提美团这家个体公司,投资者在判断一家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效仿这样的评价维度呢?